首页 读者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及《四川音乐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相关精神设立四川音乐学院读者协会(以下简称“读者协会”)。
第二条 协会宗旨: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校园”,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不断加强图书馆与读者的联系,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水平;通过举办各类活动,不断提升读者的阅读水平和文化素养。
第三条 协会性质:主要面向全院学生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主管部门:由四川音乐学院图书馆负责管理。读者协会一切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四川音乐学院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为加强读者协会的管理,设立“四川音乐学院读者协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图书馆馆务会成员担任小组成员,负责各项工作的顾问、指导、咨询和建议。指定一名副馆长或馆长助理分管该项工作,指定1-3名有工作责任心的图书馆教师负责读者协会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来源主要是:自愿加入读者协会在校学生,及由各院系、图书馆等部门推荐加入读者协会的在校大学生。
第七条 入会批准。自愿加入读者协会的大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定,承认读者协会章程,自觉履行读者协会权利和义务,认真填写读者协会入会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成为读者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图书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协会有关会议及各项活动;接受图书馆和协会的教育和培养;自愿退会(需提出退会申请);图书馆借阅图书的便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服从读者协会的决定与安排;关注图书馆发展,维护图书馆声誉;熟悉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做好图书馆的宣传和读者辅导工作;按时参加会议与培训;为协会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定;加强协会团结,维护协会荣誉,促进协会发展。
第十条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取消其读者协会会员资格
1、个人意愿,提出退会申请并批准的;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相关规定并承担严重后果的;
3、不能履行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4、一年以来,从未参加读者协会任何活动的;
5、已大学毕业,视为自动退出读者协会;
6、假借读者协会名义违法乱纪、严重损害读者协会名誉的;
7、以上未涉及的,可取消其读者协会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会员干部
第十一条 为做好读者协会内部管理,搞好各项工作,需聘用一批读者协会会员干部(发给聘书)。读者协会内部会员干部主要以大学生为主。会员干部的数量、部门设置(名称)依实际需要设立。
第十二条 读者协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部、会员部、活动部、学习部、编辑部、阅读部、文体部等开展工作。每部设部长、副部长及部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如:会员人数多、活动开展多、积极性高、成效显著),可在部分院系设立读者协会分会,并指定组长、副组长若干名(颁发聘书),开展该院系的读者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依会员的兴趣和爱好,也可与学院其他社团组织建立如:读书会、音乐欣赏、电影欣赏、美术、书法等兴趣小组。
第十五条 由指导教师、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分会组长,组成读者协会的常设主席团,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每学期的每月下旬),商议干部任免、会员发展、工作计划、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处理读者协会各项内部事务等。
第十六条 会员干部实行聘任制,各部部长及以上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每学年上学期读者协会换届选举,由读者协会主席团提名,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报图书馆批准,向学生处(院团委)备案。
第四章 活动开展
第十八条 读者协会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1、主题征文(书评)活动;
2、读书心得交流“乐读会”;
3、图书馆资源专题培训;
4、聚焦时事热点的专题(专家)讲座;
5、与专业学习相关的讲座和培训;
6、书法、摄影展,朗诵、演讲赛;
7、世界读书日及书香校园读书月专题活动;
8、与学院其他部门、社团和组织联合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活动经费保障
1、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经费由图书馆凭票报销。
2、大型活动,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3、其他单位、企业、个人的赞助按学院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