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图书馆收费管理办法
川音院〔2018〕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资源在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防止图书馆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师生公共利益,支持教学科研工作,需对部分资源通过制度性收费来达到对图书馆资源的有效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校图书馆规程》(【2015】教高14号)及我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参考其它高校图书馆的经验做法及收费标准,并结合我校图书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收费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图书外借超期费用。所有图书外借时限到期后未归还视为超期,超期应缴纳超期费用。详情如下:
读者 类型 |
馆藏 库室 |
外借 数量 |
外借 期限 |
续借 期限 |
超期费用标准 |
校内个人读者 |
艺术图书借阅室 综合图书馆借阅室 |
教师:20册 学生:10册 |
60天 |
30天 |
0.1元/天/册 |
教参阅览室部分文献 |
2册 |
3天 |
0天 |
1元/天/册 |
|
校内集体借阅读者 |
艺术图书借阅室 综合图书馆借阅室 教参阅览室部分文献 |
50册 |
180天
|
180天 |
0.1元/天/册 |
第三条 图书遗失、损坏赔偿。遗失、损坏图书后无法以原书版本或内容完全相同的正版图书进行赔偿的,则采取缴纳赔偿费的方式进行处理,赔偿手续完清时间为图书归还时间,若完清时间超过该书应还时间,则计收超期费用。详情如下:
1.1990年及以后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5-10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3-5倍赔偿。
2.1980年-1989年期间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15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5-10倍赔偿。
3.1979年及以前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0-25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10-15倍赔偿。
4.以上3条中各类文献赔偿费用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5.如遗失损坏成套图书、连续出版物中的任何一册,成套图书按套价计算,连续出版物按年价计算。
6.如遗失损坏馆藏珍本、孤本,无论种类,一律视珍贵程度,参考市场价值处理。
第四条 文印服务费。为方便读者,图书馆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复印、打印、扫描、光盘复录复制服务,详情如下:
服务类型 |
读者类型 |
收费标准 |
复印 |
校内读者 |
0.3元/页 |
校外读者 |
复印本馆文献按上述标准收取,同时加收复印费总额的50%作为资料提供费 |
|
打印 |
校内、校外读者 |
0.6元/页 |
扫描 |
校内读者 |
2元/张(不作图像处理) |
校外读者 |
扫描本馆文献按5元/张收取资料提供费 |
|
光盘复录复制 |
校内、校外读者 |
CD/VCD:5元/张 DVD:8元/张 |
第三章 收费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图书馆所有收费项目采用微信收取的方式办理,不收取现金。
第六条 读者通过扫取图书馆微信专用账户二维码完成费用支付。
第四章 费用管理及上缴
第七条 图书馆微信专用账户收取的费用由图书馆办公室、锦江校区图书馆艺术图书借阅室、新都校区图书馆报刊阅览室的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图书馆办公室专人负责在每月末将图书馆微信专用账户收取的费用对公转入学校账户,并提供收费项目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