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图书馆收费管理办法
川音院〔2018〕49号
(内容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资源在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防止图书馆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师生公共利益,支持教学科研工作,需对部分资源通过制度性收费来达到对图书馆资源的有效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校图书馆规程》(〔2015〕教高14号)及我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参考其他高校图书馆的经验做法及收费标准,并结合我校图书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收费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图书外借超期费用。所有图书外借时限到期后未归还视为超期,超期应缴纳超期费用。详情如下:
读者类型 |
馆藏库室 |
外借数量 |
外借期限 |
续借期限 |
超期费用标准 |
个人读者 |
艺术图书外借室 |
教师:20册 学生:10册 |
60天 |
30天 |
0.1元/天/册 |
综合图书外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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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参阅览室部分文献 |
2册 |
3天 |
0天 |
1元/天/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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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借阅读者 |
艺术图书外借室 综合图书外借室 教参阅览室部分文献 |
50册 |
180天 |
180天 |
0.1元/天/册 |
第三条 图书遗失、损坏赔偿。遗失、损坏图书后无法以原书版本或内容完全相同的正版图书进行赔偿的,则采取缴纳赔偿费的方式进行处理,赔偿手续完清时间为图书归还时间,若完清时间超过该书应还时间,则计收超期费用。详情如下:
1.1990年及以后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5-10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3-5倍赔偿。
2.1980年-1989年期间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15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5-10倍赔偿。
3.1979年及以前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0-25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10-15倍赔偿。
4.以上3条中各类文献赔偿费用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5.如遗失损坏成套图书、连续出版物中的任何一册,成套图书按套价计算,连续出版物按年价计算。
6.如遗失损坏馆藏珍本、孤本,无论种类,一律视珍贵程度,参考市场价值处理。
第四条 文印服务费。为方便读者,图书馆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复印、打印、扫描、光盘复录复制服务,详情如下:
服务类型 |
读者类型 |
收费标准 |
复印 |
校内读者 |
0.3元/页 |
校外读者 |
复印本馆文献按上述标准收取,同时加收复印费总额的50%作为资料提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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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
校内外读者 |
0.6元/页 |
扫描 |
校内读者 |
2元/张(不作图像处理) |
校外读者 |
扫描本馆文献按5元/张收取资料提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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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复录复制 |
校内外读者 |
CD/VCD:5元/张 DVD:8元/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