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范围
(一)馆藏中的基藏书、工具书、珍善本、独本、现期国内报刊、进口报刊及图书馆认为不宜出馆的文献一律不外借,仅限在馆内阅览或复印。
(二)馆藏中的孤本、珍本艺术类文献(主要指进口原版和有保存价值的独本书谱、画册、报刊)不外借,只限在馆内阅览或复印。
(三)除上述特别说明仅供馆内阅览和复印的文献外,其他文献均可外借。
二、借阅数量与期限
读者类别 |
数量 |
借阅期限 |
续集期限 |
续借条件 |
在校学生、在编及人事代理教职工 |
①教师:20册 ②学生:10册 |
60天 |
30天 |
1.图书到期前办理; 2.无其他读者预约该书; 3.无逾期未还图书。 |
校外读者 |
仅限馆内文献阅览,不提供外借服务。 |
三、图书超期费用
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对借书逾期未还者,需收取超期费用。如应归还日期恰在寒、暑假中,可顺延至开学后一周内归还;如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须在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归还。超期费用通过校园一卡通进行收取,不收取现金。详情如下:
馆藏库室 |
外借数量 |
外借期限 |
续借期限 |
超期费用 |
艺术图书借阅室 |
教师:20册 学生:10册 |
60天 |
30天 |
0.1元/天/册 |
综合图书借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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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参阅览室部分文献 |
2册 |
3天 |
0天 |
1元/天/册 |
四、遗失赔偿和对损坏、偷盗书刊行为的处罚
(一)损坏图书和遗失图书,可以原书版本或内容完全相同的正版图书赔偿,赔书手续完清时间为图书归还时间,若完清时间超过该书应还时间,则计收超期费用。
(二)污损图书,但不影响使用者,按原价罚赔;污损严重,影响继续使用者,按遗失图书赔偿。
(三)如因损坏或遗失图书不能以原版或内容完全相同的正版图书赔偿时,按下列标准赔偿:
1.1990年及以后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5-10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3-5倍赔偿。
2.1980年-1989年期间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15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5-10倍赔偿。
3.1979年及以前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0-25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10-15倍赔偿。
(四)以上各类费用收取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五)如遗失损坏成套图书、连续出版物中的任何一册,成套图书按套价计算;报刊等连续出版物按年价计算。
(六)如遗失损坏馆藏珍本、孤本,无论种类,一律视珍贵程度,参考市场价值处理。
(七)损坏或遗失赔偿费用均通过校园一卡通进行收取,不收取现金。
(八)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期费用和赔书款的读者,图书馆将进行如下处理:
1.停止其借阅的权利;
2.学生读者,图书馆在其办理离校手续时不在其“离校单”上盖章;教职工读者,图书馆将通知学校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
(九)读者去世,由其家属负责归还和赔偿。
(十)偷盗图书馆文献的,图书馆除责令其归还被偷盗图书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口头批评、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停止借阅权利、罚款、通报所在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也可数种处罚并处。
五、借阅规则
(一)认真检查借到的图书,如发现缺少分谱、附件不全、篇页残缺,或被污损,应立即申明退换,以免在归还图书时被处罚。
(二)有残损的图书,如因无其他复本替换,确需借出者,应由图书馆工作人员作专门记载留底备查。
(三)读者因毕业、调动、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时,必须归还所借图书(如遗失或损坏图书,应按规定赔偿)。对未完清手续的读者,图书馆不在其“离校单”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