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还书
一、借阅范围
1、馆藏中的基藏书、工具书、珍善本、独本、现期国内报刊、进口报刊及图书馆认为不宜出馆的文献一律不外借,仅限在馆内阅览或复印。
2、馆藏中的孤本、珍本艺术类文献(主要指进口原版和有保存价值的独本书谱、画册、报刊)不外借,只限在馆内阅览或复印。
3、除上述特别说明仅供馆内阅览和复印的文献外,其他文献均可外借。
二、借阅数量与期限
读者类别 |
数量 |
借阅期限 |
续借期限 |
续借条件 |
在校学生、在编及 人事代理教职工 |
①教师:20册 ②学生:10册 |
60天 |
30天 |
1.图书到期前办理; 2.无其他读者预约该书; 3.无逾期未还图书 |
短期在本校任教、 工作和派来本校 进修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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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因承担科研课题而对文献有特殊需求的集体 |
50册 |
180天 |
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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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读者 |
仅限馆内文献阅览,不提供外借服务。 |
三、预约借书
1、为方便读者,图书馆实行预约借书,读者亲自来馆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图书馆查询系统预约均可办理。
2、凡预约的图书回馆后,由图书馆通过图书馆网页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读者,并从发出通知之日起,保留一周时间。
四、集体借书
教学和科研部门,因承担国家、省、市和学院立项的科研课题而对文献有特殊需要时,可向本馆申请集体借书。集体借书由提出借书的部门指定专人统一办理借还手续,并在规定的使用时间内,负责借出图书的保管和损坏赔偿。
五、图书超期费用
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对借书超期者,需收取预期费用。如应归还日期恰在寒、暑假中,可顺延至开学后一周内归还;如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须在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归还。超期费用通过图书馆微信专用账户进行收取,不收取现金。详情如下:
读者 类型 |
馆藏 库室 |
外借 数量 |
外借 期限 |
续借 期限 |
超期费用 标准 |
校内个人 读者 |
艺术图书借阅室 综合图书馆借阅室 |
教师:20册 学生:10册 |
60天 |
30天 |
0.1元/天/册 |
教参阅览室部分文献 |
2册 |
3天 |
0天 |
1元/天/册 |
|
校内集体 借阅读者 |
艺术图书借阅室 综合图书馆借阅室 教参阅览室部分文献 |
50册 |
180天
|
180天 |
0.1元/天/册 |
六、遗失赔偿和对损坏、偷盗书刊行为的处罚
1、损坏图书和遗失图书, 可以原书版本或内容完全相同的正版图书赔偿,赔书手续完清时间为图书归还时间,若完清时间超过该书应还时间,则计收超期费用。
2、污损图书,但不影响使用者,按原价罚赔。污损严重,影响继续使用者,按遗失图书赔偿。
3、如因损坏或遗失图书不能以原版或内容完全相同的正版图书赔偿时,按下列标准赔偿:
(1)1990年及以后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5-10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3-5倍赔偿。
(2)1980年-1989年期间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15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5-10倍赔偿。
(3)1979年及以前出版的文献,艺术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0-25倍赔偿;其他各类图书按10-15倍赔偿。
(4)以上各类费用收取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5、如遗失损坏成套图书、连续出版物中的任何一册,成套图书按套价计算;报刊等连续出版物按年价计算。
6、如遗失损坏馆藏珍本、孤本,无论种类,一律视珍贵程度,参考市场价值处理。
7、损坏或遗失赔偿费用均通过图书馆微信专用账户进行收取,不收取现金。
8、如因读者操作错误多缴费、遗失图书赔款后又找回而产生的退费应在缴费发生两周内提交书面退费申请(退费申请模版),逾期不予办理。分别在以下地点办理申请退费:锦江校区图书馆8楼艺术图书借阅室和新都校区图书馆2楼报刊阅览室。
9、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期费用和赔书款的读者,图书馆将进行如下处理:(1)停止其借阅的权利;(2)学生读者,图书馆在其办理离校手续时不在其“离校单”上盖章;教职工读者,图书馆将通知学校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
10、读者去世,由其家属负责归还和赔偿。
11、偷盗图书馆文献的,图书馆除责令其归还被偷盗图书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口头批评、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停止借阅权利、罚款、通报所在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也可数种处罚并处。
七、借阅规则
1、主动向图书馆工作人员出示借阅证。
2、认真检查借到的图书,如发现缺少分谱、附件不全、篇页残缺,或被污损,应立即申明退换,以免在归还图书时被处罚。
3、有残损的图书,如因无其他复本替换,确需借出者,应由图书馆工作人员作专门记载留底备查。
4、借阅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若发现使用他人借阅证,图书馆将扣留该借阅证,并对该借阅证上所登记姓名的读者和冒用借阅证者停止一个月的借阅权利。因转借他人或在挂失前有人利用其证冒借等造成图书损失的,由借阅证上所登记姓名的读者负责追还或赔偿。
5、读者因毕业、调动、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时,必须归还所借图书(如遗失或损坏图书,应按规定赔偿)。对未完清手续的读者,图书馆不在其“离校单”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