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告 人:彭志敏 教授

报告题目:尊重乐谱,就是尊重音乐中铁一样的法律——关于贝多芬的op.106并及西方音乐史研究的“文本”、“谱本”和“版本”问题

“尊重乐谱,就是尊重音乐中铁一样的法律,此语出自德国音乐学家H.H.斯图肯什米特”,彭志敏教授以此出发,展开了对贝多芬作品106第一乐章220223小节中连续出现的a音的不同版本进行了多角度阐述。

这是贝多芬最复杂、最艰深的钢琴奏鸣曲。题献给鲁道夫大公。作品兼具交响性和合唱效果,彭教授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西方音乐史学著作的“文本”表述,是十分强调对音乐作品及其“谱本”的依赖的——至少在出现了“记谱法”这种文本技术、出现了“作曲家”这种专门职业、出现了“音乐作品”这种艺术产物之后,西方音乐史学著作的“写法”或“文本”就是如此。比较之下不难看出,作曲家之外的音乐家很少进入历史著作;没有“传世之作”的作曲家也很难写进历史文献;关于西方音乐历史中的思想、流派、风格、技法、形式、内容、现象、事件、成功、失败等等方面的论述,也大都围绕着作曲家们的生活、创作而尤其是围绕着重要的音乐作品展开。这就和“人以文传、文以人传”的道理一样,一部西方的“音乐史”,其实就是一部西方的“作曲家史”、一部西方的“音乐作品史”。这样,西方著名作曲家创作的优秀音乐作品,也就成了西方音乐史家关注的焦点;而作为西方音乐作品思想内容之“全息记录”的乐谱,自然也就成了西方音乐史家进行研究所依赖的物化基础。

 

在包括史学研究在内的一切西方音乐研究中,尊重作曲家、尊重音乐作品、尤其是尊重音乐作品的乐谱——因为只有这种“定稿”(或“发表”)了的乐谱,才能“正式”代表与一部音乐作品“艺术构思”或“内容表达”相关的全部“音乐事实”——也就被西方音乐学者看作是“尊重音乐中铁一样的法律”。

然而,又该怎样尊重乐谱?最重要的还当是价值尊重。如果说“修文好古,实事求是”(语出班固)是一种值得倡导的修史观念和价值观念,则“音乐事实,乐谱为先”就是一种值得倡导的西方音乐史学研究之基本价值标准。就什么是“音乐事实”的问题而言,我曾在《音乐分析基础教程》(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的第二章中有所叙述。在那里,我把所谓的“音乐事实”分为“前事实”、“元事实”和“后事实”三个层面:

1、前事实。所谓“前事实”,这个概念可泛指一般意义上的“创作背景”,也包括与一部音乐作品在“创作之前”和“创作之中”的一切相关因素。看重这些,但要记住并不完全等同作品。

2、后事实:所谓“后事实”,这个概念包括音乐表演艺术家根据乐谱演唱演奏出来的实际音响,也包括理论工作者根据乐谱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到的个人见解等。

3、元事实:所谓“后事实”,这个概念包括音乐表演艺术家根据乐谱演唱演奏出来的实际音响,也包括理论工作者根据乐谱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到的个人见解等。

经过缜密的分析,彭教授最终得出“升a音应当最符合作曲家的创作意图”的结论。

[提问及讨论]

上海音乐学院博士研究生伍维曦提出:在尊重谱本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动态的谱本观念以及相应的研究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