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劳拉·E·伯克 (Laura E.Berk)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1月1日
ISBN号:9787300183039
版  次:1
册  数:1
开  本:16开
印  次:1  
包  装:平装
索书号:B844/B115
所在库室:新都综合外借室1册,院本部综合外借室1册。
内容简介:
    1996年,澳大利亚北领地通过法律,允许头脑清晰、有理智、正忍受病痛或其他痛苦的绝症患者可以要求医生结束其生命。必须有另外两位医生同意该病人无法医治,还须一位精神科医生确认病人没有患可医治的抑郁症。
    法律通过后的几个月内,北领地发生了四例安乐死案例,遭到强烈批评。注重与自然的和谐与平衡的原住民认为,这从文化上是不恰当的。他们的首领声称,该法律将阻碍一生遭受欧洲殖民者迫害的原住民老年人寻求医疗护理(Fleming,2000)。另一些人认为该法律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因为患者会从其他州来到这里利用之。1997年,北领地的该项法律被澳大利亚议会推翻,理由是,立法机构无权立法通过一项故意杀人的法律。
    这一插曲使澳大利亚成为关于安乐死争论的中心,这一问题继续在整个国家激起热情。反对者对寻求安乐死的病人的心理状态表示质疑,担忧这种做法被误用和滥用 (Ficking,2004)。支持者强调同情心和个人对自己生命的掌控权。朱妮·伯恩斯,一位59岁、患膀胱癌的妇女在一则介绍该病病程的电视广告中这样说:“如果我是条狗,他们早就把我放下了。我觉得生命很珍贵……我希望我还能活下去,但是我不能,我愿意有尊严地死去。”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1999)。
    过去几十年,荷兰的医生一直在介入自愿主动安乐死,而且没有受到过犯罪指控。2001年,这种做法成为一条法律,但须满足以下条件:身体或心理上遭受严重痛苦且无缓解可能;病人希望死亡的意愿无任何疑问;病人的决定是自愿的、知情的、一直稳定的;其他所有的护理措施都已用过或被拒绝;已征得另一位医生同意。
    超过50%的荷兰医生说他们实施过安乐死,其中多数是癌症患者。虽然有法律条款,但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的情况都有发生。少数医生承认,他们曾同意为一些身体健康的来访者实施安乐死,大多是觉得“活累了”的老年人 (Rurup et al.,2005)。有的医生说,他们曾经在患者没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主动让他们死亡,理由是,存在不可能治疗的病痛、生活质量低和临终期拖延过长。虽然医生判断这些人大多无能力自己做出决定,但是37%的人被认为具有这种能力(Hendin,1999)。当问及为什么没有和有能力的病人讨论时,医生会说,他们之前已经这样做过;他们没有说明是否需要检查当时病人的感受。
    过去10年来,在荷兰,自愿主动安乐死的案例稳步上升。医生报告说每年因此来做尸检的超过2000例,相当于全部死亡人数的2.4%。但是一些匿名调查揭示,还有数千个案例没有报告,通常是当事的主治医生没有找第二名医生咨询 (Onwuteaka-Philipsen et al.,2005)。
    澳大利亚北领地和荷兰的例子说明,自愿主动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引起恐惧,还会导致未经同意的死亡。荷兰的经验凸显了对实施安乐死加以监控的困难。尽管如此,遭受严重病痛的绝症患者仍继续要求有这样的法律。也许全世界都同意,当医生感觉必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来解除其痛苦,并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时,他们应该接受专业上与法律上的最严格监督。